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两江新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于2026年3月15日起正式行使《重庆市两江新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对已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6年3月15日起交回区级原执法部门依法行使。2026年3月15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镇街继续办结。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已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调整的,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公布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或者动态调整镇街行政执法事项,不另行发文。
三、《重庆市两江新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内的委托执法事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签订委托协议、备案等工作。四、《重庆市江北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事项(2025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自2026年3月15日起废止。
附件:重庆市两江新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两江新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6年)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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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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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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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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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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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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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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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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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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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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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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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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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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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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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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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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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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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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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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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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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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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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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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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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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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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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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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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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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类型一77项、类型二8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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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 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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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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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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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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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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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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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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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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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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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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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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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临街商场、门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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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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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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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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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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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处罚;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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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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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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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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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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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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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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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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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五十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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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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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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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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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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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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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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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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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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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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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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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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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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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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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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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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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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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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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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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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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直接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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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未采取防护措施)行驶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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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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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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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的处罚;对车辆清洗场所不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未硬化处理,排污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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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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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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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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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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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将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进行委托清理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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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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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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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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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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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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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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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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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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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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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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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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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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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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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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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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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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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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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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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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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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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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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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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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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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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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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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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
81 |
对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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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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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类型一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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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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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类型二 |
备注:根据镇街是否涉农涉林,将42个镇街分为两种类型。类型一为非涉农、涉林镇街(77项):包含人和街道办事处、大石坝街道办事处、大竹林街道办事处、五里店街道办事处、天宫殿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塔街道办事处、龙溪街道办事处、礼嘉街道办事处、江北城街道办事处、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华新街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悦来街道办事处、鸳鸯街道办事处、康美街道办事处、翠云街道办事处;类型二为涉农涉林镇街(85项):寸滩街道办事处、水土街道办事处、双凤桥街道办事处、双龙湖街道办事处、王家街道办事处、石马河街道办事处、仙桃街道办事处、回兴街道办事处、两路街道办事处、宝圣湖街道办事处、复兴街道办事处、铁山坪街道办事处、郭家沱街道办事处、蔡家岗街道办事处、木耳镇人民政府、五宝镇人民政府、龙兴镇人民政府、玉峰山镇人民政府、石船镇人民政府、古路镇人民政府、鱼嘴镇人民政府、施家梁镇人民政府、复盛镇人民政府、洛碛镇人民政府、童家溪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项)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 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 范围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
1 |
对乡道、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
区公安分局 |
郭家坨街道办事处、铁山坪街道办事处、双凤桥街道办事处、王家街道办事处、两路街道办事处、水土街道办事处、复兴街道办事处、蔡家岗街道办事处以及各镇人民政府 |
部分行政处罚权,含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
备注:《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八项关于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行政处罚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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