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两江发改发〔2026〕19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梳理,现将重庆市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布。
附件:重庆市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附件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原渝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医院污水等涉水产品的检测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针对各类水质产品指标的检测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及环境的检测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针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及环境理化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工作场所与健康体检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针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其他工作场所与健康体检项目。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放射防护检测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针对普通放射诊断设备、治疗装置的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学校卫生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学校需求,对学校教室内的采光照明进行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卫生学评价及技术咨询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对方检测需求,提供对应的检测评价报告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布病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对方检测需求,开展布病血清学检测,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印发《重庆市疾控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参考价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渝预医【2025】36号) | |||||
| 院感监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对方检测需求,开展医疗机构污水检测等,提供对应的检测评价报告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印发《重庆市疾控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参考价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渝预医【2025】36号)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江北区卫生监督所)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医院污水等涉水产品的检测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针对各类水质产品指标的检测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及环境的检测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针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及环境理化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工作场所与健康体检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针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其他工作场所与健康体检项目。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放射防护检测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针对普通放射诊断设备、治疗装置的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学校卫生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学校需求,对学校教室内的采光照明进行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卫生学评价及技术咨询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对方检测需求,提供对应的检测评价报告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渝府发〔2023〕107号) | |||||
| 院感监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对方检测需求,开展医疗机构污水检测等,提供对应的检测评价报告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印发《重庆市疾控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参考价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渝预医【2025】36号)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4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企业提供临床试验、科研服务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发〔2023〕126 号) 《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3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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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5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原渝北区人民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企业提供临床试验、科研服务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发〔2023〕126 号) 《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3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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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6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企业提供临床试验、科研服务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发〔2023〕126 号) 《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3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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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7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中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企业提供临床试验、科研服务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发〔2023〕126 号) 《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3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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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8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原渝北区中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9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原江北区中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0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原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1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原江北区第二人民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2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妇幼保健院(原渝北区妇幼保健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3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原江北区妇幼保健院 | 公益二类事业的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4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5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6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社区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7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8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9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0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1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2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3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宝圣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4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和合家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5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6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空港佳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7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8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双风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9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双龙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0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王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1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仙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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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3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保税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4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5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观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6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华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7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猫儿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8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石马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9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铁山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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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蔡家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1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碚都佳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2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复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3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4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鱼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5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复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6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五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7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古路中心卫生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8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中心卫生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9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洛碛中心卫生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50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木耳中心卫生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51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石船中心卫生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52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玉峰山中心卫生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53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施家梁中心卫生院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54 | 两江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两江新区童家溪中心卫生院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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