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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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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5002261993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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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两江)文综罚字〔20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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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案由)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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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刘X购买重庆XX影城2026年2月17日16时10分至17时54分的《惊蛰无声》电影票后,使用荣耀20手机将电影全程盗录并上传至bilibili平台,但未获得收入。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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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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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荣耀20手机1部,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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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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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两江新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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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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