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区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单位、镇街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重庆市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监督指导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按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建设和管理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根据授权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十一、配合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示范与应用,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落地实施。参与指导推动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