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高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PRR183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6日,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巴渝治废系统”,发现该公司存在医疗废物转运超过48小时的情形。同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你单位以下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凭证:1.重庆XX口腔门诊部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1日期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单;2.重庆XX口腔诊所有限公司2025年8月21日-2025年8月27日期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单。经查实,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在转运上述两家公司产生的医疗废物过程中,均存在超过规定时限转运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徐高久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6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5322151N);
3.2026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19日);
4.2026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员工罗XX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1-4,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5.2026年5月6日,我局下达《调查通知书》(编号0000702);
6. 2026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一片区责改〔2026〕18号)及送达回证;
7.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5-7,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8.2026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2026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所调取的《视听资料》;
10.2026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环保部经理罗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6年5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在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1日对重庆XX口腔门诊部和在2025年8月21日-8月27日对重庆XX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所制作的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单;
证据9-11,证明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在转运医疗废物过程中有超时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一片区罚告〔2026〕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迅速采取整改措施,增加医废转运车辆确保两日内进行一次收集转运,且无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转运医疗废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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