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渝润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MH13M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8日,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渝润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重庆水土园区京东方B12区域分布式能源项目,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3年12月竣工后,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于2024年7月投入生产并持续生产至今。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杜虹的身份证复印件;
2. 2026年4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MH13M);
3. 2026年5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安全环保管理员王XX、现场负责人张XX劳动合同书及任命通知。
4.2026年4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安全环保管理员王XX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5.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6.2026年5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渝润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部门人员岗位调整通知》;
证据1-6证明本案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重庆市渝润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7.2026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调查取证通知书》(编号:0000707);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9. 2026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一片区责改〔2026〕15号);
证据7-9,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0.2026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 2026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12.2026年4月30日,我局对京东方B12分布式能源站现场负责人张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6年4月30日,对你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员王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4. 2026年5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两江)环准〔2023〕58号);
15. 2026年5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16. 2026年5月12日,《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书编号:91500118MA5U8MH13M003V);
证据10-16,证明重庆市渝润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构成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17. 2026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京东方B12区域分布式能源项目《检测报告》4份(报告编号:2512WT103;2512WT101;2512WT102;2512WT100)。
证据17证明京东方B12分布式能源项目投入使用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18.2026年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水土园区京东方B12区域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19.2026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渝润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京东方B12分布式能源项目未验先投问题的整改报告》(附件含停产整改通知书、停产照片、环保验收会议纪要、京东方B12区域分布式能源项目环保验收意见等);
20. 2026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京东方B12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机系统数据截图》;
证据18-20证明重庆市渝润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被检查发现后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环保验收工作,违法行为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时,其配套有环境保护设施并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检查后,你单位已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了环保验收工作,并组织专家对重庆水土园区京东方B12区域分布式能源项目完成验收。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第一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的规定。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已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需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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