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川庆亨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庭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34Y6U9N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9日夜间,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石马河街道桂花园社区国奥新村旁的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顺水寺公园站混凝土施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混凝土泵车在该地块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其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3日,你单位安全主管代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34Y6U9N);
2.2026年6月23日,你单位安全主管代XX提供的四川庆亨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庭超的身份证复印件;
3.2026年6月23日,你单位安全主管代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2026年6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2026年6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四川庆亨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顺水寺公园站混凝土施工工程的《施工合同》;
证据1-5,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四川庆亨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026年5月30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夜间违法施工现场所作的《视听资料》;
7.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安全主管代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6-8,证明四川庆亨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9.2026年5月29日,我局获取的夜间投诉单;
10.2026年5月29日,我局提供的你单位夜间噪声扰民投诉受理及办结台账;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
11.2026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施工现场复查情况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11,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2.2026年6月29日,我局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罚改〔2026〕2号)及送达回证,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13,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计算的规定: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高中考期间(裁量等级4);
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5次以上(裁量等级4);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
根据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柒仟肆佰陆拾叁元整(¥47463.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魏铄权,联系电话:023-86230169)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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