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4N0DA1C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XX路
我局于2026年4月5日凌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5日凌晨,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光站5A出入口、7号出入口、1号安全口开挖初支、二衬工程,未取得主管部门证明,擅自于夜间使用1台混凝土罐车、1台泵车、1个振动棒和1台挖机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其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5日,我局对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现场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6年4月5日,我局对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值班人员张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28日,我局对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构成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4月28日,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XX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2026年4月28日,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XX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
6.2026年4月28日,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XX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4N0DA1C)复印件;
7.2026年4月28日,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6年4月28日,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XX提供的《农民工劳务合同》;
9.2026年4月28日,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XX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德灼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4月28日,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10,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026年4月28日,我局截取的生态环境局信访投诉管理系统截图;
证据11,证明你单位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
12.2026年5月14日,我局对四川中海锋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3.2026年5月11日,我局印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改〔2026〕30号)及送达回证;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3-14,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关于裁量因子及计算的规定: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5次以上(裁量等级4);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
根据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整(小写:4121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魏铄权,联系电话:023-86230169)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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