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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978854/2026-00215
发文字号:
渝两江环二片区罚〔2026〕24号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8-04
发布日期:
2026-08-04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2026〕24号(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2026〕24号(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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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招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C7L0JQ3E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街道

我局于2026年4月18日夜间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8日夜间,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两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监控系统专业分包工程,未取得主管部门证明,擅自于夜间使用1台吊车进行吊装施工作业,其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8日,我局对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项目施工现场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6年4月18日,我局对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丁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30日,我局对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构成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4月30日,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XX提供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2026年4月30日,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XX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

6.2026年4月30日,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XX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C7L0JQ3E);

7.2026年4月30日,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6年4月30日,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XX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田招威及何XX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8,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2026年5月14日,我局对重庆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9,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0.2026年5月14日,我局获取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截图、夜间值班投诉记录表;

证据10,证明你单位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

11.2026年5月11日,我局印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改〔2026〕31号)及送达回证;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关于裁量因子及计算的规定: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次(裁量等级2);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

根据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肆佰零陆元整(小写:20406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魏铄权,联系电话:023-86230169)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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