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ABQERD3J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两江新区J08单元06街区006地块1#-13#楼、大门及地下车库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主管部门证明,擅自于夜间使用1台塔吊、1台挂车进行运输下料施工作业,其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5日,我局对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项目施工现场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6年4月15日,我局对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甘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24日,我局对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胡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4月24日,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胡XX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2026年4月24日,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胡XX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2026年4月24日,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胡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ABQERD3J);
7.2026年4月24日,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胡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6年4月24日,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胡XX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云辉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4月24日,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胡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9,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2026年4月16日,我局获取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截图、夜间值班投诉记录表;
证据10,证明你单位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
11.2026年5月26日,我局对重庆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2.2026年5月6日,我局印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改〔2026〕25号)及送达回证;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13,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本次夜间施工系货车限行客观原因导致、无主观违法故意、已第一时间停止作业、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全部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及提交佐证材料逐一复核,复核意见如下:1. 关于“货车限行客观原因、无主观故意”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夜间如需开展产生噪声施工作业,法律明确要求施工单位需提前向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证明,该审批义务不因货车通行限行政策免除。你单位明知夜间施工会产生噪声扰民,未提前办理合规手续即组织塔吊、挂车夜间下料作业,主观上存在故意,该申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 关于“已第一时间停止施工作业、危害后果轻微”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本案证据中“民呼我为”投诉记录、夜间值班台账证实,项目已多次受到周边居民噪声投诉,噪声扰民危害客观存在,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情形;“第一时间停止施工作业”属于积极整改的情形,本案在裁量时严格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进行核算,已充分考量你单位两年内无生态环境处罚记录、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完成整改等从轻裁量因子,最终罚款金额在法定1万—10万元区间内合理裁量,不存在处罚过重情形。3. 关于“请求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不予处罚不仅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法定要求,还应当满足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不予处罚的细化情形。经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本案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综上,你单位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均不成立,我局对全部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关于裁量因子及计算的规定: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的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系数(裁量等级1);
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5次以上(裁量等级4);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
根据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整(小写:4121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魏铄权,联系电话:023-86230169)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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