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雪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ABP3FT2W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开州大道中段227号11(1-1-10)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5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地址位于五里店街道麒麟公馆小区东侧,你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该地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原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257号}显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N1点,夜间等效声级监测结果和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其中夜间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标6分贝,最大声级监测结果超标5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雪花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调查人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4.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廖某出具的委托书;5.重庆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重庆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据1-6由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廖某于2026年1月29日提供。
7.关于2025年9月15日夜间施工情况说明。由总承包单位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谭某某于2026年1月29日提供。
证据1-7证明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9月15日夜间重庆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8.我局提供的2025年9月15日夜间投诉记录;9.我局提供的2026年1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0.我局制作的2025年9月15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1. 2026年1月28日原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257号};12.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廖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8-12证明重庆启筑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观音桥53亩地块项目,在未取得夜间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3.我局2026年3月17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责改〔2026〕10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4.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5.我局2026年4月16日印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9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9号),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计算过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认定:1.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处于一般时期,对应系数为1;噪声超标情况:超标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对应系数为3。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受到3次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对应系数为4;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对应系数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应系数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对应系数为-2;社会影响力:涉事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应系数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对应系数为1。二、处罚金额计算:此次计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数A取值为2.75,修正系数B取值为 -0.05,将相关数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2.75 - 1)/4×(1 - 0.05)= 47406元。三、处罚金额认定:经核算,处罚金额为肆万柒仟肆佰零陆元整(小写:47406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肆万柒仟肆佰零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86230263)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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