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11500157MB0B978854/2026-00038
发文字号:
渝两江环一片区责改〔2026〕8号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3-17
发布日期:
2026-03-17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一片区责改〔2026〕8号(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一片区责改〔2026〕8号(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字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少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9607203R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889号6幢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8日我局收到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5〕211号)副本。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人刘某某发现污水处理站第一厌氧池和第二厌氧池之间的通道堵塞,擅自使用潜水泵及软管将第二厌氧池的污水抽排至清水池,处理未达标的污水经清水池溢流口进入厂区总排口,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第二厌氧池、清水池、总排口处排水沟废水现场进行采样,根据《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4〕第WT043号和渝北环(监)字〔2024〕第ZFX037号)显示,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及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构成“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8日,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5〕211号)副本及送达回证;

2.2024年5月26日,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现场照片;

3.2024年5月26日,重庆市三峡水务渝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市三峡水务渝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康某)、康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4年5月26日,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三峡水务渝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管巡组长康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少波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钟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某)、兰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某某)、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厂区及污水处理站草图;

6.2024年5月28日,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对你单位员工刘某某、工艺经理钟某、生产副总兰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5月29日,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4〕第WT043号和渝北环(监)字〔2024〕第ZFX037号);

8.2024年5月29日,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员工刘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5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生产线和污水处理工艺图》、《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用水发票复印件、污水处理站用电记录表复印件、污水综合处理站设备运行记录表复印件、污水处理站检测记录表复印件、加料记录表复印件、污水处理站结构图复印件、《劳动合同书》(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复印件、生产报表复印件;

10.2024年7月10日,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对你单位员工刘某某、工艺经理钟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年7月15日,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三峡水务渝北污水厂)、庞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市三峡水务渝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庞某)、《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保审批意见书》(渝(市)环试〔2005〕114号)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1〕022号)复印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地区〔2012〕2559号)复印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渝北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渝建初设〔2012〕244号)复印件;

12.2024年7月15日,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厂长庞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4年9月13日,原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审批表》(审批号:渝北环执刑移〔2024〕1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渝北环执刑移〔2024〕1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14.2024年9月14日,原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15.2026年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某)、钟某身份证复印件;

16.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工艺经理钟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16证明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17.2026年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少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禁止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