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中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小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ARREWXQ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街道卉竹路2号7幢3层28(集群注册)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7日,接大气预警,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巡查。巡查发现重庆中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民康路”项目开挖作业过程中有扬尘产生,虽然有雾炮机等降尘设施,但未能有效降尘,仍有明显扬尘产生。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2.2025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中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蔡某)、蔡某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主要责任人蔡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3证明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中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4.2025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中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菠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明康路土石方挖运施工合同》;
证据4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中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6.2026年2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一片区责改〔2026〕3号);
7.2026年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一片区罚告〔2026〕1号);
证据6-7证明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8.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证明重庆中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一片区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裁量系数A:共性裁量因子4个: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1);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因子2个: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故X=N+(M-N)×[(A-1)/4]×(1+B)=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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