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区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水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全区水利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重要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按权限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按权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牵头拟订城乡供水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乡供水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城乡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级及以上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区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环境治理、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负责水系连通工作。承担全区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及以上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负责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三峡库区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贯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统筹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清水绿岸”建设和政府投资的农村场 镇集中居住点排水设施管理。
(十三)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指导镇街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和供排水设施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四)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利对外交流、合作等事务。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