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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11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7-30
发布日期:
2026-07-31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农(动防)不罚〔2026〕58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农(动防)不罚〔20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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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2311********002X

联系电话:188****234 

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

吴*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6年6月11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16号8幢1单元14-4的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经营有2种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批准文号:兽药字190202929)、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批准文号:兽药字190207011)。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贺*当场提供了该公司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的兽医处方笺2张,销售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的兽医处方笺1张。上述3张兽医处方笺上还开具了双黄连等兽药产品,涉及金额共计47.6元。开具上述3张兽医处方笺的执业兽医是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吴*,执业兽医吴*未能提供其在动物诊疗机构的备案信息。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贺*、当事人吴*,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吴*与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25年2月15日-2026年12月31日,当事人主要负责指导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兽药销售,也为消费者购买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开具处方笺。当事人于2022年2月7日取得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编号是A012021500130,其在一家兽药经营企业—汉川市萌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ERE2LJ8W)进行了备案,该企业位于湖北省。

当事人吴*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情况下,为消费者购买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药产品开具了3张处方笺,分别是:1.2026年5月3日,为消费者购买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开具了档案号为0001101的处方笺1张,该兽药产品销售金额为8.2元;2.2026年5月10日,为消费者购买兽药产品—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双黄连开具了档案号为0001104的处方笺1张,上述2种兽药产品销售金额合计16元;3.2026年5月21日,为消费者购买兽药产品—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伊曲康唑开具了档案号为0001106的处方笺1张,上述2种兽药产品销售金额合计23.4元。当事人吴*开具上述3张处方笺中的兽药产品销售金额共计4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6月11日,对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吴*未在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事实;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3.2026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4.2026年6月11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公司具备经营兽药的资质的事实。

5.2026年6月11日,对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贺*与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了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兽用处方药的事实;当事人吴*是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的事实;当事人吴*为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开具处方笺的事实。

6.2026年6月11日,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店铺信息截图复印件、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店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销售记录截图、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实物图片复印件、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进货凭证复印件、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出货台账复印件、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已下架的截图复印件,印证了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兽用处方药的事实;当事人吴*开具3张处方笺的兽药产品销售总金额为47.6元的事实。

7.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吴*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8.2026年6月11日,对当事人吴*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吴*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是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的事实;当事人取得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事实;当事人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事实;当事人为消费者购买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开具了3张处方笺的事实;当事人开具3张处方笺的兽药产品销售总金额为47.6元的事实;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9.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吴*开具的《宠物诊所处方笺》复印件、当事人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当事人与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备案信息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是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的事实;当事人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事实;当事人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事实;当事人为消费者购买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开具3张处方笺的事实;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4日向当事人吴*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不罚告〔2026〕58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不罚告〔2026〕58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吴*在湖北省一家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了备案,但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任何一家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情况下,为消费者购买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药产品开具处方笺,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兽医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吴*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未按规定备案未超过180日;无违法所得,且积极改正;经查询,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发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序号9:“不罚适用条件:1.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2.未按规定备案不超过 180 日;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4.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按规定改正;5.两年内第一次发现该类型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吴*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

2.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3.当事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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