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11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7-30
发布日期:
2026-07-31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农(兽药)罚〔2026〕57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农(兽药)罚〔2026〕57号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字号:

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ECBW3263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雷*

身份证件号码:4209**********5612

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6年6月11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16号8幢1单元14-4的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有2种兽用处方药—1.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批准文号:兽药字190202929);2.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批准文号:兽药字190207011)。执法人员经现场查看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以及相应的处方笺,发现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17日、2026年5月23日、2026年5月29日各销售了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1盒;于2026年5月25日销售了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1盒。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2种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贺某,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7月24日,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兽药产品,主要通过天猫、拼多多、京东网络平台上店铺进行线上销售。

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25年2月15日-2026年12月31日,吴某主要负责当事人兽药销售的指导,也为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开具处方笺。吴某于2022年2月7日取得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编号是A012021500130,其在一家兽药经营企业—汉川市萌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ERE2LJ8W)进行了备案,该企业位于湖北省。

吴某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情况下,为消费者购买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开具了3张处方笺,分别是:1.于2026年5月3日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开具了1张处方笺;2.于2026年5月10日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开具了1张处方笺;3.于2026年5月21日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开具了1张处方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兽医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之规定,吴某为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兽用处方药开具处方笺,系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其开具的3张处方笺系无效的。

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购进3种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各200盒进行销售。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销售了7盒兽用处方药,分别是:1.于2026年5月3日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1盒,销售金额为8.2元;2.于2026年5月10日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1盒,销售金额为8元;3.于2026年5月17日销售了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1盒,销售金额为15.5元;4.于2026年5月21日销售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宠物用),销售金额是11.4元;5.于2026年5月23日销售了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1盒,销售金额为15.5元;6.于2026年5月25日销售了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1盒,销售金额为10元;7.于2026年5月29日销售了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1盒,销售金额为9.25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兽用处方药的销售总金额为77.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6月11日,对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3.2026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吴某开具的《宠物诊所处方笺》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兽用处方药—阿菲与小尼®恩诺沙星片、阿菲与小尼®头孢羟氨苄片、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的事实。

4.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经营兽药的资质。

6.2026年6月11日,对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贺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贺某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贺某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雷*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了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雷*,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经营兽用处方药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7盒兽用处方药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7盒兽用处方药的货值金额为77.85元的事实。

7.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店铺信息截图复印件、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店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销售记录截图、阿菲与小尼®盐酸多西环素片实物图片复印件、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商品出货台账复印件、当事人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已下架的截图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兽用处方药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7盒兽用处方药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7盒兽用处方药的货值金额为77.85元的事实。

8.2026年6月11日,对吴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吴某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吴某是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的事实;吴某取得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事实;吴某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事实;吴某为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开具处方笺的事实;吴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的处方笺系无效的事实。

9.2026年6月11日,吴某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吴某与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吴某的执业兽医备案信息复印件、吴某开具的《宠物诊所处方笺》复印件,印证了吴某是当事人的员工的事实;吴某取得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事实;吴某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事实;吴某为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兽用处方药开具处方笺的事实;吴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的处方笺系无效的事实。

10.2026年6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农(兽药)罚〔2026〕24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57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57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的兽药销售金额为77.85元,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3:“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2 个品种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五千元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的情节。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7日已受过行政处罚,属于多次实施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兽药经营活动中,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康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7.85元;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77.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