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CRMND92T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77号
经营者:许**
身份证件号码:5001*******5593
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4月22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文路77号的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办理有营业执照,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经营有1种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饲证(2022)13157;产品执行标准:GB/T31217;原料组成:鸡肉80%、鸡心10%、新西兰羊奶粉2%、饮用水;添加剂组成:牛磺酸、果寡糖、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 D、叶酸、维生素B12、酵母硒、L-赖氨酸、DL-蛋氨酸、乳铁蛋白、柠檬酸钠;品牌方:江苏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方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马厂路988号;联系方式:400-080-0382;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华仟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长山镇魏桥铝深加工产业园29号;;成分分析保证值(以干物质计):粗蛋白质≥40%,粗脂肪≥10%,粗灰分≤8%,粗纤维≤7%,水分≤83%,钙≥1%,总磷≥0.8%,牛磺酸≤0.2%,水溶性氯化物≤0.4%,L-赖氨酸≤0.8%。),共有7袋。
2026年5月9日,本机关向山东省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的函》,请求协助调查山东华仟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外包装的相关事宜。根据滨州市农业农村局转办,2026年5月18日,邹平市农业农村局来文回复:“经对山东华仟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无生产液态、半固态宠物饲料生产设备,亦未生产过‘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宠物饲料产品”。
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经营的上述宠物配合饲料不是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山东华仟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系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现场负责人谢**,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成立于2023年8月3日,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品,主要通过美团、淘宝电商平台线上销售为主,线下销售为辅,在美团电商平台上经营宠物饲料及宠物用品的店铺名叫“宠便利宠物用品超市(猫粮·狗粮·猫砂)”,在淘宝电商平台上经营宠物饲料及宠物用品的店铺名叫“宠便利宠物用品(渝北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在经营活动中,购进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50袋进行销售。经营的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的销售标价为5元/袋,根据电商平台有折扣活动,折后价为2.5元/袋,已销售3袋,销售总金额为7.5元;未销售有7袋;随货赠送及饲喂流浪猫有40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2日,投诉事项截图,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6年4月22日,对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的事实。
3.2026年4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经营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的事实。
4.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4月22日,重庆妙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重庆妙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单复印件、(怪兜)区域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江苏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印证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购进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50袋进行销售的事实。
6.2026年4月22日、2026年5月9日、2026年5月18日,山东华仟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和饲料生产许可证照片复印件、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协助调查的函、邹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协助调查事项进行情况的回复,证明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不是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山东华仟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系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的事实。
7.2026年4月22日、2026年6月16日,对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的现场负责人谢**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谢**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许**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了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许**,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购进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50袋进行销售,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销售标价为5元/袋,根据电商平台有折扣活动,折后价为2.5元/袋,已销售3袋,销售总金额7.5元;未销售有7袋,随货赠送及饲喂流浪猫有40袋的事实。
8.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截图、当事人在淘宝网络平台上的店铺截图、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销售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2单3袋的订单截图,证明当事人已销售宠物饲料产品—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3袋的事实。
9.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经营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已下架的截图、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在淘宝网络平台上的店铺经营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 已下架的截图,证明当事人主动下架停止销售该种宠物饲料产品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该种宠物饲料产品的销售标价为5元/袋,根据电商平台有折扣活动,折后价为2.5元/袋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向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饲料)罚告〔2026〕46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饲料)罚告〔2026〕46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违法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只销售了3袋,销售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停止销售该种宠物饲料产品,危害后果轻微,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的行为,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之规定。
依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怪兜®全价宠物羊奶主食酱包(鸡肉口味)(猫犬通用)7袋;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罚款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7.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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