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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10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7-10
发布日期:
2026-07-13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农(兽药)罚〔2026〕51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农(兽药)罚〔20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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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CMPHAG6E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

经营者:唐*

身份证件号码:5130********3541           

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5月27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中段21号(熊婆婆的花园)黄-21的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正在营业,现场未见大白片产品,查看了该店在美团平台的店铺“大自然水族”,查看了大白片的销售记录,该店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店当场不能提供大白片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经初步调查,该大白片标签标示:大白片,高级观赏鱼用药,本品采用科学配方、浓度大,药力渗透快,杀菌迅速,有效保护观赏鱼,净含量:60片,天津市鱼福水族用品厂出品。该种产品的标签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追溯码,且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现场负责人唐**,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成立于2023年6月27日,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观赏鱼、渔具、鱼饲料等。当事人主要以线上销售为主,线下销售为辅,线上主要通过美团、淘宝电商平台上店铺“大自然水族”进行经营。

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在经营活动中,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兽药产品—大白片(标签标示:大白片,高级观赏鱼用药,本品采用科学配方、浓度大,药力渗透快,杀菌迅速,有效保护观赏鱼)2盒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30.75元/盒。已销售大白片1盒,销售金额为30.75元。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门店已主动对经营的上述兽药产品全部下架,余下的1盒已丢弃未再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7日,投诉事项截图,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6年5月27日,对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大白片的事实。

3.2026年5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已销售大白片1盒,销售金额为30.75元的事实。

4.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5月27日,对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现场负责人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唐**的居民身份证照片、经营者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了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唐*,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当事人购进兽药产品—大白片(标签标示:大白片,高级观赏鱼用药,本品采用科学配方、浓度大,药力渗透快,杀菌迅速,有效保护观赏鱼)2盒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30.75元/盒的事实;已销售大白片1盒,销售金额为30.75元的事实;执法人员对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对经营的上述兽药产品全部下架,余下的1盒已丢弃未再销售的事实。

6.2026年5月27日,大白片外包装图片,证明大白片标签标示:大白片,高级观赏鱼用药,本品采用科学配方、浓度大,药力渗透快,杀菌迅速,有效保护观赏鱼的事实。

7.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美团电商平台上的店铺信息截图、大白片下架图片,证明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上经营大白片且主动下架的事实。

8.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大白片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截图,证明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经营的大白片为假兽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向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51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51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只有1个品种,只销售了1盒,销售金额30.75元,货值金额30.75元,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停止销售该兽药,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38“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两千元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两江新区拾光水族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两江新区爱宠便利宠物用品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0.75元;

2.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0.75元)2倍罚款,计61.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92.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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