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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10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7-07
发布日期:
2026-07-13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农(兽药)罚〔2026〕50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农(兽药)罚〔202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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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5JHJ0N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港安二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                                               

身份证件号码:1401*********3419                                            

当事人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淘宝和拼多多上通过“拆开兽药最小单位”和“刮去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的方式销售兽药的行为,应当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又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和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标签上应当有兽药追溯二维码,不得刮去标注的兽药追溯二维码销售兽药。

综上,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淘宝和拼多多上通过“拆开兽药最小单位”和“刮去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的方式销售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以上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7、《现场检查笔录》1份;

8、现场检查照片1页;

9、平台销售凭证2页;

10、2025年9月1日-2026年4月30日海乐妙、海乐旺平台销售明细18页;

11、2025年9月1日-2026年4月30日大宠爱销售明细3页。

12、规范经营承诺书1份;

13、合规经营整改方案1份。        

2026年7月2日,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代理人陈*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渝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 5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原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已于2025年5月8日对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因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原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5年9月3日对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因“三区合一”改革,原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并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于重庆宠乐仕商贸有限公司在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然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违反《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鉴于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交了合规经营整改方案以及承诺,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第六条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的规定,由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对于当事人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和刮去兽药产品电子追溯二维码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重庆市两江新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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