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000MAEUD1Q5XL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
经营者:徐**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3412********1610
联系电话:188******954
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6月8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的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的大门口竖立一块标牌,上面标示名称:“花舟重庆宠物市场猫狗一条街”,经营场所内配备有货柜和铁笼子,铁笼子内关有不同品种的宠物犬、宠物猫。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近期销售了3只宠物犬,出售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现场负责人张**,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于2025年9月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有销售宠物犬、宠物猫。2026年5月11日,当事人销售给市民1只马尔泰犬,该只犬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销售给市民1只阿拉斯加犬,该只犬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销售给市民1只可卡布犬,该只犬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上述3只犬的货值金额总计为3700元。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出售上述1只马尔泰犬、1只阿拉斯加犬、1只可卡布犬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8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复印件,证明了案件来源。
2.2026年6月8日,对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宠物犬、宠物猫的事实。
3.2026年6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宠物犬、宠物猫的事实。
4.2026年6月8日,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6月8日,对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的现场负责人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张**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委托书、经营者徐**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徐**,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销售3只宠物犬的事实;当事人出售宠物犬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3只宠物犬货值金额共计为3700元的事实。
6.2026年6月8日,宠物购买协议复印件、当事人销售宠物犬的收款凭证,印证了当事人销售的3只宠物犬货值金额共计为3700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56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56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6月8日经责令改正未经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6年3月21日、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19日、2026年6月10日多次实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且2026年4月30日已受过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一款第四项:“(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6:“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是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多次从事本条规定的违法活动的;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社会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案适用从重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出售3只宠物犬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两江新区豪庭咪咪宠物销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3700元)0.7倍的罚款,计25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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