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003********2845
联系电话:159*****527
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
当事人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4月14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附27号的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该动物医院备案执业的执业兽医师周**开具的处方笺不符合《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的规定,存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情形。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周**,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周**于2015年12月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备案执业在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是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院长、执业兽医,负责动物医院的运营和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当事人周**在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于2025年12月5日开具的1份处方笺未使用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处方笺;处方笺上无动物主人姓名、病历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毛色、性别、体重、年(日)龄等信息;无执业兽医签名;该处方笺上开具了兽用精神药品—酒石酸布拖,还开具了一般兽药—呋塞米,未将兽用精神药品单独开具处方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投诉事项截图,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6年4月14日,对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资质的事实。
3.2026年4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资质的事实;当事人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事实。
4.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周**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4月14日,雅培血气化验结果单、生化十项化验结果单、[标]血常规检测(5分类)化验结果单、海卫特猫血清淀粉蛋白A定量检测试剂(fSAA)化验结果单、斯马特血气电解质13项定量检测试剂盘化验结果单,印证了当事人周**给市民饲养的宠物猫进行诊治的事实。
6.2026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周**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周**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周**是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一名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事实。
7.2026年6月18日,当事人周**的执业兽医备案信息截图,印证了当事人周**是重庆名望福瑞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一名执业兽医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向当事人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3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3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只有1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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