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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07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5-27
发布日期:
2026-06-01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兽药)罚〔2026〕20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兽药)罚〔20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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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E6L3EG06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

法定代表人:韩**

身份证件号码:6528*********2108

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3月12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蔡家岗街道*********的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兽药、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品等。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经营有一种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2018)外兽药证字10号;包装:100片/盒;规格:50mg;生产批号:E2043400;生产日期:09/2024;生产企业:意大利豪普特制药厂)一共25片。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当场不能提供销售该种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

经查,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2月18日,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兽药、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品等,主要通过美团网络平台上店铺“1314小野宠物用品店(蔡家店)”进行线上销售,以线下销售为辅。

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购进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包装:100片/盒)1盒进行销售。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包装:100片/盒),一共销售75片,销售单价为4.3元或4.5元,销售金额为336.5元;未销售有25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1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3月12日,对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有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兽医处方笺的事实。

3.2026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有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

4.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3月12日,对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韩**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韩**,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一共销售75片,销售金额为336.5元的事实。

6.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信息截图、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上店铺经营的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已下架的截图,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

7.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兽药采购出入库、兽药销售台账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当事人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当事人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一共75片,销售金额为336.5元的事实。

8.2026年3月12日,市民提供的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络平台上店铺按照单片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截图,印证了当事人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20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20号)后,于2026年5月12日向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营收入少,生活困难”、“丈夫残疾”的申辩理由,申请减轻处罚。经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兽药经营活动中,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系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兽药经营活动中,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奇筱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5元;2.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336.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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