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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07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5-21
发布日期:
2026-06-01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动防)罚〔2026〕33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动防)罚〔20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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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2305**********0446

联系电话:152*****450              

住址:重庆市璧山区************

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4月14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溪街道************的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办理有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该动物医院备案执业的执业兽医师赵*开具的病历、处方笺不符合《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的规定,存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情形。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赵*,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赵*是一名执业兽医师,经备案的执业机构是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于2024年1月1日与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在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当事人赵*在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于2026年4月3日开具的4张处方笺上“病历卡号”一栏记录为空白未填写,“执业兽医师”签名处未签名;于2026年4月3日21:46开具的处方笺上项目名称为“镇静与材料费”,未将使用的兽用麻醉药品名称、用量等信息明确标注,该处方笺上还开具了“注射器20ml”等项目,未将兽用麻醉药品单独开具处方笺;于2026年4月3日建立的病历上“病历号”一栏记录为空白未填写,“执业兽医师”签名处是打印名而不是电子签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对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资质的事实。

2.2026年4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门(急)诊病历(个体动物)复印件、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事实。

3.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赵*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4.2026年4月14日,对当事人赵*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赵*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赵*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赵*是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的一名执业兽医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事实。

5.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赵*与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师备案信息,证明了当事人赵*是渝北区同济动物医院的一名执业兽医师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向当事人赵*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33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动防)罚告〔2026〕33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数量不大,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赵*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赵*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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