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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06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4-24
发布日期:
2026-04-29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动防)罚〔2026〕12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动防)罚〔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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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黎*

性别:男   

民族:土家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002**********3951

联系电话:187*****938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涂山镇**************

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AC15PD0B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4113**********0713           

黎*超出备案所在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和区畜牧水产站的核查线索,2026年1月30日,本机关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的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于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期间为市民饲养的犬只进行诊治的执业兽医师是当事人黎*,但当事人黎*未在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进行执业备案。截止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黎*备案的执业机构只有一家,名称是重庆市同小济动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动物园分公司,这家动物医院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当事人黎*的行为,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的经营者张**、当事人黎*,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当事人黎*是一名执业兽医师,于2019年3月取得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编号是:A012018500066,于2026年1月15日与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26年1月15日—2027年1月15日,主要在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于2024年11月办理《营业执照》,于2025年11月办理了《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等,经营者是张**,执业兽医师有4人,分别是石某某、宋某某、刘某、黎*。

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期间,当事人黎*在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为市民饲养的犬只进行了诊治,超出了备案所在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期间一共开具了4次共4份兽医处方笺,涉及的诊疗费用共计1210元。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期间,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使用超出备案所在县域的当事人黎*为市民饲养的犬只进行了诊疗并开具处方笺、建立了病历档案,共收取诊疗费用1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6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1月29日,《执业兽医人员基本信息名册》,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当事人黎*未在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进行执业备案的事实。

3.2026年1月30日,对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期间,当事人黎*在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4.2026年1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5.2026年1月30日,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的《益升嘉仁宠物医院门(急)诊病历(个体动物)》复印件、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的《益升嘉仁宠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印证了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期间,当事人黎*在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为市民饲养的犬只进行了诊治的事实;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使用了当事人黎*为市民饲养的犬只进行了诊治的事实。

6.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7.2026年1月30日,对当事人黎*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黎*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备案信息,证明了黎*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黎*是一名执业兽医师的事实;截止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家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了执业备案,但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任何一家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执业备案的事实;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期间,当事人黎*在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为市民饲养的犬只进行了诊治的事实;当事人黎*超出备案所在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8.2026年1月30日,对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的经营者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张**,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期间,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使用当事人黎*为市民饲养的犬只进行诊治的事实;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使用超出备案所在县域的执业兽医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收取诊疗费用1210元的事实。

9.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黎*与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黎*在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10.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的《益升嘉仁宠物医院消费收银单》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收取诊疗费用1210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动防)罚告听〔2026〕12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动防)罚告听〔2026〕12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涉及的动物诊疗费用共计1210元,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黎*予以从轻处罚;加之,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与市民协商一致解决医疗纠纷,主动赔偿市民经济损失,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家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了执业备案,但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区域内任何一家动物诊疗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在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之规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210元;

2.对当事人黎*罚款3000元;

3.对当事人渝北区嘉仁宠物医院中心罚款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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