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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05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4-07
发布日期:
2026-04-13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肥料)罚〔2026〕13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肥料)罚〔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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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84TN03M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

法定代表人:曾**

身份证件号码:5003*******9433

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线索,2026年2月2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的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桌面上堆放有“西瓜专用颗粒肥”12瓶,分别有净含量为100克、200克、500克3种规格的“西瓜专用颗粒肥”各4瓶,生产日期均为2024/12/10。以上3种规格的肥料产品标签的显著位置均标注有最大字体的“西瓜专用颗粒肥”字样,标签上均标注有:执行标准:NY/T 525-2021;使用时期:整个生产期均可使用;生产许可证:(川)XK13-001-00212;有效期:5年;生产商: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四川省隆昌市周兴镇佛洞寺村2组、7组;商标:养沃滋;产品特点:养分多元化:含有丰富的氮、磷、钾大量元素及铁、镁、锌等微量元素,还特别添加了有机质、微生物等,满足西瓜生长发育对养分的需求;持效期长、利用率高: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延长养分释放周期提高作物对养分的吸收利用率,增强肥效;土壤修复改良:促进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群落生长及对营养元素的吸收,补充土壤中大量元素缺失的各种元素;提升土壤肥力,提高西瓜品质。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西瓜专用颗粒肥”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NY/T 525-2021是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且3种规格的“西瓜专用颗粒肥”标签上均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

经请示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曾**的居民身份证,曾**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生产厂家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该《肥料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为川农肥(2024)准字7037号,登记批准的产品通用名为有机肥料,与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西瓜专用颗粒肥”不一致。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法定代表人曾**在现场积极配合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公告(2024年第020号),证明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川农肥(2024)准字7037号)真实有效,登记批准的产品通用名为有机肥料,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4%,有机质≥30%。

2026年2月3日,本机关向生产厂家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两江农(肥料)确通〔2026〕1号),2026年2月5日,本机关收到生产厂家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确认该“西瓜专用颗粒肥”为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取得的《肥料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为川农肥(2024)准字7037号,登记批准的产品通用名为有机肥料,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4%,有机质≥30%。

2026年2月9日,本机关对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进行询问调查,曾**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记录、检验报告、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电子发票、送(销)货单,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两江农(肥料)责改〔2026〕13号),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

2026年3月4日,本机关向涉案肥料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隆昌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关于移送涉嫌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线索的函》,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涉案肥料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西瓜专用颗粒肥”标签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该肥料产品登记批准的产品通用名为有机肥料,与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西瓜专用颗粒肥”不一致。

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5日从生产厂家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西瓜专用颗粒肥”600瓶,重160千克,有净含量为100克/瓶、200克/瓶、500克/瓶3种规格,采购单价分别为0.5元/瓶、0.7元/瓶、1.1元/瓶,采购数量各200瓶,支付货款460元。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已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38瓶,重9.2千克,其中以单价2.3元/1瓶100克销售20瓶,以单价2.5元/1瓶200克销售6瓶,以单价3.1元/1瓶500克销售6瓶,以单价5.2元/2瓶500克(折算为单价2.6元/1瓶500克)销售6瓶,销售收入95.2元。剩余562瓶未销售,其中净含量为100克/瓶的剩180瓶、净含量为200克/瓶的剩194瓶、净含量为500克/瓶的剩188瓶,剩余未销售的按单价2.3元/1瓶100克、单价2.5元/1瓶200克、单价2.6元/1瓶500克计算,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西瓜专用颗粒肥”的货值金额为2.3×180+2.5×194+2.6×188+95.2=148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线索移交函(编号:〔2026〕003号)1份7页、2026年1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梁**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王*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2026年1月20日制作的《证据提取单》11页、电子发票1份1页、对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3页、《西瓜专用颗粒肥销售记录》1份1页,证明本案线索的来源;

2.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曾**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的身份;

4.《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川农肥(2024)准字7037号)1份1页、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公告(2024年第020号)1份5页、《检验报告》1份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525-2021)1份5页、《产品确认通知书》(两江农(肥料)确通〔2026〕1号)1份5页、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产品确认通知书的回复1份1页,证明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西瓜专用颗粒肥”的生产企业是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肥料产品登记批准的产品通用名为有机肥料,与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西瓜专用颗粒肥”不一致,且标签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

5.2026年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西瓜专用颗粒肥包装照片3张、对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记录》1份1页、电子发票1份1页、送(销)货单1份1页,证明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西瓜专用颗粒肥”的采购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销售收入;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1份1页、对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证明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属初次违法。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6年3月31日向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肥料)罚告〔2026〕13号),告知了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肥料)罚告〔2026〕13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应当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肥料货值金额1483元,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9”,关于违法情节较轻的适用条件“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之规定,本案适用“从轻”的裁量阶次,裁量标准:警告,处以违法所得0.3 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95.2元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即罚款47.6元;

3.没收违法所得95.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2.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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