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MMN9192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双凤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
身份证件号码:5001*********5246
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线索移交函》(编号:〔2026〕003号),内容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于2026年1月14日收到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网店名称:玖月园艺空间)销售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的投诉举报,经重庆市渝北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现场核实,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网店名称:玖月园艺空间)销售的西瓜专用颗粒肥的通用名称是有机肥料,取得有《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川农肥(2024)准字7037号,产品通用名:有机肥料,产品形态:颗粒,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4%,有机质≥30%,该肥料产品包装标注的肥料名称与登记批准的不符,且标签上未标注有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
经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双凤桥街道*****的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因法定代表人梁**在外工作,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股东王*为委托代理人,并向本机关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在王*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肥料产品,王*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随身携带的1瓶“西瓜专用颗粒肥”,该肥料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有最大字体的“西瓜专用颗粒肥”字样,包装上还标注有:执行标准:NY/T 525-2021;生产许可证:(川)XK13-001-00212;生产商: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四川省隆昌市周兴镇佛洞寺村2组、7组;净含量:100克;商标:养沃滋;生产日期:2025/09/01。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西瓜专用颗粒肥”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NY/T 525-2021是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且标签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
执法人员对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拼多多网店(网店名称:玖月园艺空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网店“玖月园艺空间”以1瓶100克、1瓶200克、1瓶500克、2瓶500克共4种型号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王*和梁**的居民身份证、西瓜专用颗粒肥包装照片、该公司拼多多店铺玖月园艺空间的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西瓜专用颗粒肥销售页面截图、西瓜专用颗粒肥下架页面截图、生产厂家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肥料登记证》、有机肥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向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肥料的电子发票。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公告(2024年第020号),证明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川农肥(2024)准字7037号)真实有效,登记批准的产品通用名为有机肥料,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4%,有机质≥30%。
2026年1月30日,本机关对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向本机关提供了西瓜专用颗粒肥销售记录,并向本机关递交了《调解声明书》,当事人认为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不同意举报人的退赔要求。执法人员向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两江农(肥料)责改〔2026〕6号)。
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的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净含量为100克、200克、500克3种规格的“西瓜专用颗粒肥”各4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曾**的居民身份证、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西瓜专用颗粒肥包装照片。
2026年2月3日,本机关向涉案肥料标称生产单位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两江农(肥料)确通〔2026〕1号)。
2026年2月5日,本机关收到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回复《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产品确认通知书的回复》,经该单位核实,商标为“养沃滋”、名称为西瓜专用颗粒肥、规格分别为100克/瓶、200克/瓶、500克/瓶的产品系该单位生产,该产品已办理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川农肥(2024)准字7037号,产品通用名:有机肥料,产品形态:颗粒,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4%,有机质≥30%。
2026年2月9日,本机关对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公司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记录。
2026年2月20日,王*向本机关递交了退货单,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将2026年1月20日提供给执法人员检查的1瓶100g的“西瓜专用颗粒肥”产品样品退回给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3月4日,本机关向涉案肥料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隆昌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关于移送涉嫌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线索的函》,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涉案肥料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经查,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网店(名称:玖月园艺空间)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该肥料产品取得有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川农肥(2024)准字7037号,产品通用名:有机肥料),该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肥料名称“西瓜专用颗粒肥”与登记批准的“有机肥料”不一致,且标签上未标注有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
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委托线上代发的方式从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西瓜专用颗粒肥”38瓶,在拼多多网店以1瓶100克、1瓶200克、1瓶500克、2瓶500克共4种型号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其中:1瓶100克的标价8.9元,优惠价5.9元;1瓶200克的标价9.9元,优惠价6.9元;1瓶500克的标价12.9元,优惠价9.9元;2瓶500克的标价21.9元,优惠价18.9元,截至目前,分别销售了20单、6单、6单、3单,共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38瓶重9.3千克,获得销售收入276.5元,货值金额即销售收入276.5元,无库存剩余。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下架涉案肥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线索移交函(编号:〔2026〕003号),证明本案线索的来源;
2.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梁**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的身份;
4.王*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股东王*为该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的事实;
6.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公告(2024年第020号)查询页面截图1份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525-2021)1份5页、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肥料登记证》1份1页、《产品确认通知书》(两江农(肥料)确通〔2026〕1号)1份5页、《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产品确认通知书的回复》1份1页,证明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西瓜专用颗粒肥”系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肥料产品登记批准的产品通用名为有机肥料,与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西瓜专用颗粒肥”不一致,且标签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
7.2026年1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西瓜专用颗粒肥包装照片4张、该公司拼多多店铺玖月园艺空间的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1份1页、西瓜专用颗粒肥销售页面截图5张、西瓜专用颗粒肥下架页面截图1份1页、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肥料登记证》1份1页、有机肥的《检验报告》1份5页、肥料采购电子发票1份1页、2026年1月30日对王*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3页、西瓜专用颗粒肥销售记录1份1页、2026年2月2日对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西瓜专用颗粒肥包装照片3张、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曾**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四川龙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2026年2月9日对曾**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攸宇(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记录1份1页、2026年2月20日退货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事实、西瓜专用颗粒肥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销售收入以及主动下架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1份1页、2026年1月30日对王*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3页,证明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初次违法。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6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肥料)罚告〔2026〕6号),告知了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肥料)罚告〔2026〕6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应当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肥料货值金额276.5元,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主动下架涉案肥料,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9”,关于违法情节较轻的适用条件“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之规定,本案适用“从轻”的裁量阶次,裁量标准:警告,处以违法所得0.3 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当事人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西瓜专用颗粒肥”的违法所得276.5元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本机关责令重庆源优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即276.5×0.5=138.25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276.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14.7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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