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GCC0J9M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
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2月9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的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当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市民于2026年1月29日在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美团网络平台店铺“邻小虎宠物用品·猫粮·狗粮·猫砂快送超市(渝北冉家坝店)”购买的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规格:50mg/片ⅹ8片/盒)2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50mg/片×100片/盒)5片的兽医处方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蒋**。
经查,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3月28日,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兽药、宠物饲料及宠物用品,主要通过美团网络平台上店铺“邻小虎宠物用品·猫粮·狗粮·猫砂快送超市(渝北冉家坝店)”进行线上销售。
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在兽药经营活动中,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规格:50mg/片×8片/盒)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50mg/片×100片/盒),其中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规格:50mg/片×8片/盒)销售2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50mg/片×100片/盒)销售5片。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销售上述两种兽用处方药,其中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销售18片(2盒+2片),销售金额为61.01元;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销售5片,销售金额为7.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5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2月9日,对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的事实;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于2026年1月29日销售给市民两种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和宠医到(CHONGYIDAO®)盐酸多西环素片的兽医处方笺的事实。
3.2026年2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兽药的事实。
4.2026年2月9日,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2月9日,对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蒋**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蒋**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了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梁**,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其中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销售18片(2盒+2片),销售金额为61.01元;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销售5片,销售金额为7.45元的事实。
6.2026年2月9日,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络平台的店铺信息截图复印件、当事人的兽药购进台账和兽药销售台账复印件、当事人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订单小票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经营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当事人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7.2026年2月9日,市民在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美团网络平台店铺购买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商品页面截图、订单截图、实物照片、订单小票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8.2026年2月9日,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外包装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的两种兽药产品—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是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15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15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只有2个品种,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在兽药经营活动中,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系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在兽药经营活动中,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宠医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曼达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46元;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68.4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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