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EL6R4T0Q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洋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
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6年2月3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洋河北路*********的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现场发现经营有两种兽药产品和一种宠物饲料产品,包括:1.粤迪®恩诺沙星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21452929;包装:12片/盒;规格:25mg;生产批号:251001;生产日期:20251012;生产企业:四川康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粮药物流园)有18片。2.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2018)外兽药证字10号;包装:100片/盒;规格:50mg;生产批号:E2042300;生产日期:09/2024;生产企业:意大利豪普特制药厂)有126片。3.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生产许可证:苏饲预(2024)09012;净含量:205mg×30粒;生产批号:20251010802;生产日期:20251010;生产企业:合宠动物药品(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滨海县滨海医药产业园新安大道799-2号南楼三楼)有16粒。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当场不能提供市民于2026年1月21日在该公司购买的上述两种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
经查,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成立,并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兽药、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品,主要通过美团网络平台店铺“幸福宠物用品猫粮狗粮·猫砂药品(黄泥磅店)”进行线上销售。
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销售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21452929;包装:12片/盒;规格:25mg)、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2018)外兽药证字10号;包装:100片/盒;规格:50mg),其中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销售了3片,销售单价为3.15元或3.5元,销售金额为10.15元;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销售了54片,销售单价在2.8元—4.3元之间浮动,销售金额为209.8元。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还将宠物饲料产品—合宠®利尿通PLUS(生产许可证:苏饲预(2024)09012;净含量:205mg×30粒)1盒拆分成单粒进行销售,已销售14粒,销售单价在2.9元—3.5元之间浮动,销售金额为44.7元;未销售16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2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6年2月3日,对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有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当事人当场提供不出销售上述两种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的事实;当事人经营有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的事实。
3.2026年2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有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以及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的事实。
4.2026年2月3日,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6年2月3日,对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谢**,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对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进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当事人对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进行拆包、分装后销售的事实;已销售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金额为10.15元、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金额为209.8元、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金额为44.7元的事实。
6.2026年2月3日,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络平台店铺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以及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的商品页面截图,当事人销售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以及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的订单小票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对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进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当事人对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进行拆包、分装后销售的事实;已销售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金额为10.15元、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金额为209.8元、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金额为44.7元的事实。
7.2026年2月3日,市民于2026年1月21日在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的美团网络平台店铺购买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以及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的商品页面截图、订单截图、实物图片和订单小票照片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对两种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进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当事人对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进行拆包、分装后销售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1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兽药)罚告〔2026〕1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的产品较少,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原包装按照单片进行销售,系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粤迪®恩诺沙星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将宠物饲料产品—合宠®利尿通PLUS(净含量:205mg×30粒)1盒拆分成单粒进行销售,系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三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乐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95元;2.罚款5000元。
三、对当事人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经营的宠物营养补充剂—合宠®利尿通PLUS16粒;2.没收违法所得44.7元;3.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7264.6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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