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
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敬老院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不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切实提升敬老院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和《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相关要求,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区民政局起草了《重庆市两江新区敬老院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电话、邮件等电子或纸质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8月8日
联系单位: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双湖路111号
电子邮箱:452506393@qq.com
联系电话:023-86015056
附件:1. 重庆市两江新区敬老院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敬老院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
2026年7月8日
附件1
重庆市两江新区敬老院公建民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和《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相关要求,为持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不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切实提升敬老院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公建民营实施对象为辖区敬老院。由主体单位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公平公开公正、履行保障职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
二、运营模式
实施敬老院公建民营,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运营企业,实行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
三、运营内容
(一)运营主体。敬老院所有权归属主体单位,重点做好硬件设施设备投入、机构综合监管、服务质量指导、政策性保障。
(二)服务内容。做好入住人员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照料,基本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护理、基本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人性化服务内容。
(三)人员管理。实行公建民营的敬老院,其工作人员由运营企业自主招聘、管理。
四、经费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其他民政服务对象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运行管理费由所属镇街向区财政局申报预算,据实结算给委托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工资、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费由敬老院所属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向区财政局申报预算,划拨给委托运营企业。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特困人员经费
(1)特困人员供养金。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的最新标准(现行标准为1001元/人/月)全额划拨给委托运营企业,并由委托运营企业进行专项核算。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市级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市级有关文件执行(现行标准为全失能特困人员50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员300元/人/月、自理特困人员100元/人/月);区级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半失能特困人员1100元/人/月、全失能特困人员1700元/人/月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所属镇街按实际人数核算拨付给委托运营企业。同时,区级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随市级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幅度增长。
2.工作人员工资
(1)工作人员配备。1家敬老院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名,安全管理员1名,消防值班和安保人员6名(消防值班人员可由安保人员兼职但要取得证书);收住特困人员50人及以下的配备厨师(含帮厨)2名,50人以上的配备厨师(含帮厨)3名;社工1名;以实际入住的特困老人为基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配备养老护理员,不低于全失能老人1:3,半失能老人1:6,自理特困老人1:10。
(2)工作人员工资。委托运营期间,主体单位按照敬老院的实际情况清算上一年度并测算下一年度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参照区财政局当年预算的临聘人员工资标准据实划拨给委托运营企业。
3.运行管理费。收住特困老人的由所属镇街按照特困人员供养金的20%划拨给委托运营企业;收住社会老人的,由委托运营企业向主体单位协商缴纳租金或运营管理费。
4.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费。由主体单位每年按照敬老院房屋建筑面积15元/㎡拨付给委托运营企业,由委托运营企业对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
五、管理要求
(一)目标要求
委托运营企业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同时,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标准(如遇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打造星级敬老院,确保敬老院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提升并实现长远的发展。
(二)管理要求
1.注重公益性。委托运营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首先保证经主体单位审核同意的特困人员和其他安置人员入住,空余床位可按一定比例收住其他社会老人,收住社会老人的基本服务收费由主体单位指导定价,社会老人不纳入财政保障范畴。
2.做好日常维护运营。主体单位负责敬老院房屋主体结构维修、消防改造项目、单件2000元以上的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费,委托运营企业负责单件2000元及以下的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费。
3.运营费用。委托运营企业负责项目运营期间所有的运营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开支、入住人员伙食、入住人员零花钱、运营期间易耗品、入住人员床上用品和衣物、水电、物业、网络、电视、维保等运营费用。
4.风险保证金。主体单位应根据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机构性质、经营回报等因素测算,向委托运营方收取一定数额的风险保障金,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风险保障金由委托运营企业以押金形式向主体单位一次性缴纳,主要用于委托运营企业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主体单位有权使用风险保证金化解风险,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予以全额退还。
5.资产管理。敬老院资产归主体单位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委托运营企业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定期清查盘点,每年更新资产清单,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运营期内,委托运营企业不得在敬老院内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6.财务管理。委托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主体单位应定期对委托运营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运营过程中由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由主体单位、委托运营企业共担,发生的其他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赔偿、法律责任等均由委托运营方独立承担。
六、考核评估机制
(一)考核评估依据。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24〕1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要求、安全生产要求和委托运营企业承诺内容,由各主体单位实施运营考核评估。
(二)考核评估方式。各主体单位对委托运营企业每年开展一次运营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为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满分70分,由各主体单位根据委托运营企业当年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情况打分;第二部分为满意度调查得分,满分30分。由各主体单位根据入住对象对委托运营企业的满意度测评结果打分。
(三)考核评估等级。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划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其中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得分70-85分为良、得分不足70分为差。
(四)考核结果运用
委托运营企业正式运营一年后,考核结果达到“良”及以上,乙方可继续运营。若未达到“良”,且经90天整改再次考核仍不能达到“良”,委托运营企业应无条件退出该敬老院运营,并将主体单位所投入的资产清点后交接给各主体单位,主体单位不作任何补偿。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2〕4号)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双溪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9〕19号 )同步废止。
附件2
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敬老院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持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不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切实提升敬老院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为适应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对原两江新区、原江北区、原渝北区敬老院公建民营政策标准进行统一,以确保政策延续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和《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办法》由两江新区民政局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系统研究了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对比了主城其他区公建民营执行方式和标准,在总结原渝北区、原两江新区、原江北区公建民营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两江新区敬老院公建民营的实际现状和需求,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大板块,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制定目的与政策依据。阐明制定本办法旨在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提升敬老院养老服务水平,依据国办、市政府、市民政多份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二)界定实施对象与实施原则。明确公建民营实施对象为两江新区辖区敬老院,由主体单位遵循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公平公开公正、保障职能、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可持续发展原则组织实施。
(三)确定运营模式、运营主体及服务、人员管理规则。实行所有权与运营权分离,通过政府采购选定运营企业;敬老院资产所有权归主体单位,主体单位负责设施投入、行业监管、政策保障;运营企业负责老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自主招聘、管理院内工作人员。
(四)细化各类经费保障渠道与拨付标准。区分四类财政资金:一是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补贴、运行管理费由属地镇街申报预算拨付运营企业;二是院内工作人员工资、设施设备更新维护费由敬老院所属主体单位申报财政预算划拨运营企业,并分别明确人员配备标准、工资核算方式、设施维护年度拨付标准及 2000 元维修权责划分。
(五)明晰运营全流程管理约束要求。对运营服务质量、公益属性、资产维修分工、运营成本承担、风险保证金、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权责划分作出统一规定,明确运营期间人身、安全、债务等责任由运营企业自行承担。
(六)建立年度考核评估与退出机制。由主体单位每年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由日常管理分值、群众满意度分值构成,划分优、良、差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达标,运营企业须无条件退出,资产无偿移交主体单位;同时明确办法解释单位、施行时间及原有相关文件废止事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2〕4号)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双溪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9〕19号 )同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