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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921G/2026-0017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7-08
发布日期:
2026-07-08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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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

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扩大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同时为适应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对原两江新区、原江北区、原渝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标准进行统一,以确保政策延续性。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起草了《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电话、邮件等电子或纸质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88

联系单位: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双湖路111

电子邮箱:452506393@qq.com

联系电话:023-86015056

附件:1.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

202678

附件1

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扩大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对象

由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并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条件

养老机构已通过市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核且市级补贴资金已下达区级财政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市级社会办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对其床位1:0.5比例配套区级建设补贴市级社会办建设补贴现行标准为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如遇市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床位界定。

(一)同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兴办起只能享受1次建设补贴,养老机构更名、转让搬迁地址、破产重组均视为同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其床位不纳入新增床位范围;

(二)社会力量租赁公办养老机构并开展运营的,不属于新增床位;

(三)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床位核定不包括经卫生健康审批许可的医疗床位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补助流程。

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获得市级建设补贴后,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区级建设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

(二)养老机构许可或备案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资料、环评合格资料、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医疗许可证书、入住人员花名册等

(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失火、食物中毒等) 2 年因养老服务违法违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且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处置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补贴资格

擅自分立、合并、解散机构的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限期整改3个月,完成限期整改的,另行提交补贴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释。

附件: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

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请机构



举办人




法人登记名称

工商登记名称



总投资(万元)


其中:

已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自筹

(万元)


房屋产权

登记机关


性质

自有

£租赁

编号


租赁期限


消防验收机关


编号


环境评价机关


编号


养老机构备案机关

证书编号


备案日期


设置床位


有效期限


运营情况

入住老年人数


入住率


申请建设补贴

市级补贴


区级补贴


审批意见

经办人意见:

负责人意见:

(区民政局盖章)

经办人意见:

负责人意见:

(区财政局盖章)

备注:

1.企业在市级建设补贴审核通过且市级资金拨付到区后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2.本申请表一式3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申请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2

关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辖区老年人口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需求快速增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建设是补齐区域养老服务短板的关键举措。市级层面已出台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扶持政策,原两江新区、原江北区、原渝北区均在市级扶持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区级配套,为适应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对原两江新区、原江北区、原渝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标准进行统一,以确保政策延续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办法》由两江新区民政局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全面梳理主城其他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区级配套补贴政策,在总结原渝北区、原两江新区、原江北区补贴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共八条正文,配套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套,围绕补贴政策落地设置六大核心板块,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与政策依据

阐明制定本办法核心目标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扩大辖区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列明上位法及上位文件作为制定依据,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细化配套实施规则。

(二)划定补贴申报对象与前置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限定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兴办,并在两江新区民政局完成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2.申报前置条件养老机构须先通过市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核,且市级补贴资金已下达区级财政后方可申请区级配套补助,实现市区两级补贴有序衔接。

(三)统一区级补贴标准与床位认定规则

1.补贴标准实行市级补贴 1:0.5 区级配套机制,同步明确市级现行两类床位补贴基准:自有产权新增床位 50 张以上每张市级补贴 10000 元,租赁产权新增床位 20 张以上每张市级补贴 5000

2.新增床位界定明确机构终身仅可享受一次建设补贴,更名、转让搬迁、重组均视作同一机构;社会力量租赁公办养老机构并开展运营的,不属于新增床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床位不纳入补贴核算范围。

(四)规范区级补贴申报流程与材料清单

机构取得市级补贴后,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含申请表、许可或备案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资料、环评合格资料、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医疗许可证书、入住人员花名册等资料。

(五)建立补贴资格负面清单与惩戒机制

列举三类取消补贴资格情形,分级设置处置措施:一是申报弄虚作假,追回已发放补贴并取消资格;二是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机构主体、分立合并解散,取消补贴资格;三是2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等违规情形,取消补贴资格

(六)明确施行期限与解释主体

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两江新区民政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若市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发生调整,本办法配套补助标准同步按照市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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