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两江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印发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方案》以及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科技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科技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科技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规划以及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起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相关制度建设。
(三)负责统筹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项目协调、评估、监管机制,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监督和管理,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统筹推动科研诚信建设。
(四)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负责科技创新企业引进服务,积极发展研究开发服务、企业孵化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等科研服务业。聚焦全区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六)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负责组织推荐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认定及各类计划的申报。参与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估。
(七)
推动全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统筹各类科创载体布局与运营,负责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载体、科技园区的管理和服务。负责科技孵化器安全监管工作。
(八)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引导企业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九)推进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十)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区域间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组织实施区内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境)外专家及项目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的登记、统计,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负责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科技保密、科学普及、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