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资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区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指标,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按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企业负责人,制定考核办法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依法向所监管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承担所监管企业的董事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八)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工作。
(十)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十一)负责联络中央和外地及市属在区国有企业,指导国有企业扩大对外开放。
(十二)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