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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2号)要求,我区对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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