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府发〔2026〕3号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鸳鸯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礼嘉街道、金山街道、康美街道、华新街街道、江北城街道、石马河街道、大石坝街道、寸滩街道、观音桥街道、五里店街道、郭家沱街道、铁山坪街道、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双龙湖街道、回兴街道、宝圣湖街道、悦来街道、仙桃街道、王家街道、蔡家岗街道、施家梁镇、童家溪镇、玉峰山镇、木耳镇、古路镇、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全区域。
(二)水土街道和欣家园社区、和悦家园社区、和润家园社区、和泽家园社区、万寿社区、万兴社区及其他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复兴街道太山社区、龙门社区、和源社区、思源社区、书院社区及其他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龙兴镇壁山村、支援社区、天堡社区、白桥社区、普福社区、龙骏社区、龙羽社区;石船镇石壁村、关兴村、天坪村、河水村、战旗村、太洪村。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023-67821616。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两江管发〔2021〕24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北府发〔2022〕2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江北府发〔2019〕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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