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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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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府复202629

申请人:XX,汉族,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XXXXXXXXXXXX,住重庆市XXXXXXXX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于2026120日作出的《关于陈XX反映XXX项目购房契税退还问题事项的答复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6126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XXX的开发建设单位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收取契税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该项职责申请人要求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收取的契税系属民事争议可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的现状,并引导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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