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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日期: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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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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