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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亘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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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30MA613ALA8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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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余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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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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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两江)建罚〔2026〕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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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巡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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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重庆亘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渝北区唐家沱组团N分区N2-1-1/03西侧地块承担施工的“海特研发创新制造基地项目6#楼”项目中,6号楼吊篮未使用时悬挂于人行通道上方,该单位任命的项目经理未及时组织整改在吊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对吊篮工程安全巡视频次不足。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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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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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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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小写¥1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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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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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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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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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建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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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身份证 |
500************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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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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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姓名 |
董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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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两江)建罚〔2026〕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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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巡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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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重庆亘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渝北区唐家沱组团N分区N2-1-1/03西侧地块承担施工的“海特研发创新制造基地项目6#楼”项目中,任命董建超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6号楼吊篮未使用时悬挂于人行通道上方,项目经理董建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及时组织整改在吊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对吊篮工程安全巡视频次不足,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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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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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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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小写¥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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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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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两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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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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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亘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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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30MA613ALA8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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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余雷 |
|
自然人 |
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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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两江)建罚〔2026〕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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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巡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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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重庆亘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渝北区唐家沱组团N分区N2-1-1/03西侧地块承担施工的“海特研发创新制造基地项目6#楼”项目中,6号楼吊篮未使用时悬挂于人行通道上方,该单位任命的项目经理未及时组织整改在吊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对吊篮工程安全巡视频次不足。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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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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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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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小写¥1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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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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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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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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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建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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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身份证 |
500************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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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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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姓名 |
董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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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两江)建罚〔2026〕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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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巡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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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重庆亘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渝北区唐家沱组团N分区N2-1-1/03西侧地块承担施工的“海特研发创新制造基地项目6#楼”项目中,任命董建超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6号楼吊篮未使用时悬挂于人行通道上方,项目经理董建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及时组织整改在吊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对吊篮工程安全巡视频次不足,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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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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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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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小写¥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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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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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两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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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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