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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指南
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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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各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各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EMR)、电子健康档案(EHR)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及时向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代报单位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时,或发现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对需重点监测的其他传染病按照相关方案要求执行。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机构需及时向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代报单位。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于2小时内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提供集中/居家医学观察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7.四方责任落实。配合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参与联防联控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三、服务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6年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各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各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传染病信息资料的保存和备份,可通过下载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永久保存。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其传染病报告信息由代报单位下载保存,并生成登记备案表反馈原报告单位。《传染病报告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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