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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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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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重虎智能包装有限公司 |
91500000MA61PR1564001P |
其他纸制品制造 |
2021-07-16至2026-07-15 |
已搬迁至其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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