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小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5789877298H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解放路以南5号(联盛佳苑小区对面)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8日夜间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江北区C02单元C0202街区i09-5地块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地址位于两江区观音桥街道星光68广场B区对面。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北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调查人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4.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被调查人程某某出具的委托书;5.江北区C02单元C0202街区i09-5地块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江北区C02单元C0202街区i09-5地块项目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据1-6由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程某某于2026年4月14日提供。
证据1-6证明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3月18日夜间江北区C02单元C0202街区i09-5地块项目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我局提供的2026年3月18日夜间投诉单;8.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我局制作的2026年3月18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0.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程某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7-10证明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江北区C02单元C0202街区i09-5地块项目,在未取得夜间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1.我局2026年4月30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责改〔2026〕26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2.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整改。
13.我局2026年5月21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18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本应采用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但鉴于你单位为近两年内首次违法,且于检查当日主动停止施工作业,及时消除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造成的社会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同时复查结果显示,该项目近期无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投诉,表明该单位已完成整改。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86230263)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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