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0667999941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3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地址位于原江北区融景城澜岸小区南侧,你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该地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原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269号}显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N1点,等效声级监测结果和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声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其中夜间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标4分贝,最大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0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明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调查人钟某的身份证复印件;4.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钟某出具的委托书;5.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据1-6由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钟某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
7.关于2025年9月23日夜间施工情况说明。由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安全总监张某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
证据1-7证明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9月23日夜间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8.我局提供的2025年9月23日夜间投诉单;9.我局提供的2026年1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0.我局制作的2025年9月23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1. 原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269号};12.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钟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8-12证明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在未取得夜间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3.我局2026年3月26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责改〔2026〕17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4.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四川省金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15.我局2026年4月15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16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计算过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认定:1.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处于一般时期,对应系数为1;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对应系数为4。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当事人在近两年内已受过3次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对应系数为4;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对应系数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应系数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当事人已落实整改措施,对应系数为 - 2;社会影响力:涉事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应系数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对应系数为1。二、处罚金额计算:此次计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数A取值为2.875,修正系数B取值为-0.05,将相关数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2.875 - 1)/4×(1 - 0.05)= 50078元。三、处罚金额认定:经核算,处罚金额为伍万零柒拾捌元整(小写:50078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零柒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86230263)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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