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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978854/2026-00089
发文字号:
渝两江环一片区不罚〔2026〕3号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4-30
发布日期:
2026-04-30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环一片区不罚〔2026〕3号(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环一片区不罚〔2026〕3号(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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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E6MNCC5H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星辰路82号佳乐园2幢1-6、84号佳乐园2幢1-5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营业,主要从事口腔医疗服务,有口腔CBCT设备一台,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口腔CBCT。上述行为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0日,《举报案件列表》;

2.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3.2026年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与孔某某)、孔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2026年1月15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孔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据1-4证明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事实。

5.2026年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博身份证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四川世阳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四川世阳(HJ)监(2025)0819号)复印件、口腔CBCT设备铭牌照片;

证据5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6.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7.2026年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受理通知单》(存根联)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重庆家佳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8.2026年2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两江环一片区责改〔2026〕7号);

9.2026年4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一片区不罚告〔2026〕3号)。

证据8-9证明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经查询近两年行政处罚台账,你单位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你单位初次违法,且你单位在检查次日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经集体讨论决定,2026年4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一片区不罚告〔2026〕3号),告知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第(十六)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六)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作为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持续强化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辐射防护各项措施。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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