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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978854/2026-00085
发文字号:
渝两江环二片区罚〔2026〕6号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4-29
发布日期:
2026-04-29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 2026 〕6号(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 2026 〕6号(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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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127836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99号-124号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0日夜间,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承建的洋河体育中心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噪声施工作业,地址位于观音桥街道洋河体育中心。原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2026年1月13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316号}显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N1点,等效声级监测结果和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声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其中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1分贝,最大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1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彬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调查人肖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4.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肖某某出具的委托书;5.洋河体育中心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洋河体育中心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据1-6由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主管肖某某于2026年1月13日提供。

7.关于2025年12月10日夜间施工情况说明。由洋河体育中心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办公室主任马某某于2026年1月13日提供。

证据1-7证明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2025年12月10日夜间洋河体育中心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8.我局提供的2025年12月10日夜间投诉单;9.我局提供的2026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0.我局制作的2025年12月10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1. 2026年1月13日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316号};12.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施工主管肖某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8-12证明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洋河体育中心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未取得夜间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3.我局2026 年1月20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6〕5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4.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并出具了整改报告。

15.我局2026年4月7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6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环二片区罚告〔2026〕6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文件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计算过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认定:1.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处于一般时期,对应系数为1;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对应系数为4。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对应系数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对应系数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应系数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有5次以上,对应系数为4;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对应系数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对应系数为-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对应系数为1。二、处罚金额计算:此次计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数A取值为2.75,修正系数B取值为0.075,将相关数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2.75 - 1)/4×(1 + 0.075)= 46,422元。三、处罚金额认定:经核算,处罚金额为肆万陆仟肆佰贰拾贰元整(小写:46,422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陆仟肆佰贰拾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86230263)

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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