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两江新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两江司发〔202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两江新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江新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性质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指对全区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调解效果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来源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标准配套发放本行业、本镇街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三、人民调解案件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口头案件、书面案件两大类。口头案件不分等级,书面案件分等级。案件补贴原则上按照“调解成功,资料完善,流程完整,以案定补”的原则予以实施,案件补贴自2026年1月1日后复审通过的案件开始执行。
(一)口头案件
纠纷事实清楚,争议程度轻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经调解可当场履行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每件发放案件补贴30元。
(二)书面案件
1. 简单纠纷。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案情简单,不需要调查取证、无激化转化趋势,经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纠纷,一般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涉案人数不超过3人,涉及金额不足5万元。调解成功每件发放案件补贴80元。
2. 一般纠纷。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涉案人数较少,涉及金额较小,调解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一次性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一般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涉案人数4至10人,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调解成功每件发放案件补贴120元。
3. 重大纠纷。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难度较大、调解难度大、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邀请专家参与调解,涉案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经多方调查取证、多次会诊协商,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一般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涉案人数11至19人,涉及金额50万以上不足200万元。调解成功每件发放案件补贴200元。
4. 疑难纠纷。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酝酿时间长,调解周期较长,社会影响重大的,上级领导有批示指示督办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经过反复多次取证协商调解且履行难度大的,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一般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涉案人数20人以上,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调解成功每件发放案件补贴500元。
在两江新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区域内的矛盾纠纷,适用本案件补贴标准发放案件补贴;纠纷发生地及当事人所在地均不在本区的矛盾纠纷,原则上按照口头案件标准发放案件补贴。因纠纷或行业特殊性等原因需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商区司法局,可以另行出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同一时段调解的物业纠纷、劳资纠纷等一方涉及多个当事人的群体性案件,原则上应录入为一个案件进行案件补贴发放。
对市区领导交办、案情特别重大等情况特殊的案件,报经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按“一案一补”方式,适度提高标准,发放案件补贴。
四、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范围
经区司法局登记备案且进入“重庆调解在线”应用名录的调解员,可领取案件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调解案件补贴。
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原则上均应由调解员录入“重庆调解在线”应用,未规范录“重庆调解在线”应用或未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不得发放案件补贴。
五、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一)案件录入
调解员每调解成功1件纠纷,应按照“重庆调解在线”应用要求,及时提交完善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记录、协议书、回访记录等规定内容,由调委会核实后提交审核。
(二)案件审核流程
司法所对镇街、村(社区)调委会提交的调解案件进行初审,其他案件由调委会自行初审。初审应当对调解卷宗(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记录、协议书、回访记录)全要素审核把关,对所有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全覆盖电话回访。含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应当审核支付凭证,其他调解协议应当审核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并登记备查,确保案件真实有效、要素齐全、文书规范。
区司法局对初审通过的案件进行复审,并通过电话回访当事人等方式,抽查案件真实性。
(三)案件补贴发放
1. 审核。案件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末,调委会根据“重庆调解在线”平台录入的案件(以复审通过为准)填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汇总表、明细表,汇总本季度台账,镇街、村(社区)调委会提交司法所汇总,经司法所负责人和镇街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区司法局审核;行业性专业性及其他调委会,原则上经调委会主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区司法局审核。
2. 公示。区司法局核定案件补贴金额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承办调解员、纠纷类别、补贴发放金额等,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3.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当将公示结果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将案件补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转至调解员本人社保卡(或工资卡)银行账户。对于调解案件涉及多名调解员的,可转账至1名指定调解员银行账户。
4. 归档。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做好案件补贴发放表、台账、公示记录的归档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调委会、司法所要严格按照“重庆调解在线”应用的流程要求,如实上报并审核人民调解案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要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指导、把关和监督。
对虚报调解案件,骗取、套取、冒领案件补贴经费等行为,取消并追回该案件补贴经费,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江北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司文〔2025〕34号),原《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司发〔202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