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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孝钦,性别:男,执业证号:15001202310529878。
杨孝钦在代理黎某某案件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对杨孝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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