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500000688930803N,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建新东路88号2单元11-7。
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朱某某案件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费律师费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给予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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