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MD03763981,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26号。
经查,2025年11月10日,勾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重庆合复景和律所签订了一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编号:2025-S-110903),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所涉工程款纠纷案提供催告、指导诉讼立案等法律服务。该合同第2页“第二条服务费用”中载明“前期服务费18000元,甲方收到债务人一方的回款后再支付回款金额的1.5%服务费”。
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共31700元,律所开具了31700元金额的发票,其中含合同约定之外的“财产保全费用和律师出庭费”13700元,但双方并未就此费用签订补充协议,律所也未举证证明实际发生了13700元的财产保全费用。本案调查期间,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与勾某达成和解,签订《解除委托协议》,并退还30000元,实际收取1700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投诉人勾某支付凭证,律所发票,《解除委托协议》,律所转账凭证截图、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的行为构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鉴于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对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作出 警告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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