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秦清义;执业机构: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2510982284。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在处理相关投诉线索过程中首次获悉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秦清义律师涉嫌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于2026年4月3日对秦清义律师涉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一案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司法局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渝_司许律字〔2025〕4619号),许可秦清义律师由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机构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2026年1月27日,重庆市司法局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渝_司许律字〔2026〕327号),许可秦清义律师由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机构至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27日期间,秦清义登记的执业机构为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但其实际工作单位仍为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且从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累计获取工资报酬6842.49元。2026年6月1日,秦清义将该6842.49元退还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
我局认为秦清义律师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司法局制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局询问秦清义及重庆合复景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调查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
鉴于秦清义律师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已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秦清义律师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6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