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棋,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重庆俞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402142。
经查,刘棋分别于2023年10月17日、2024年1月4日以叶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两人的案件庭审,但未以律所名义与叶某、王某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以上事实有委托书、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刘棋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的规定。
2026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向刘棋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刘棋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刘棋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刘棋已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刘棋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6年5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