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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71730Y/2026-0007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4-10
发布日期:
2026-04-10
标  题
处罚决定书(重庆喜地山物业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
监察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处罚决定书(重庆喜地山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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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人社一片区监罚〔20263

被处罚单位:重庆喜地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492219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1号金港国际73-7

我局于20251226日接到田某某对你单位拖欠工资的投诉。

20261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6600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128日前按照渝北人社监询〔20266001号提供相关资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至今,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下达的整改指令。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66005号)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5办公室(联系人:余虹;联系电话:67817210;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双凤路248号)缴纳罚款。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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